(2017)闽06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黄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黄少敏,蔡镇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街新城大厦十二楼。法定代表人:林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敏,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跃(系黄少敏丈夫),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审被告:蔡镇和,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少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黄少敏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舒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