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章劲辉与章红琴、章日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劲辉,章日洋,章红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243号原告:章劲辉,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章日洋,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章红琴,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劲辉诉被告章日洋、章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红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心竹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