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赛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赛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民特1号申请人王赛蕊,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刘木坚,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赛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赛蕊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林俊亮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赛蕊与被申请人林俊亮系夫妻关系,因其丈夫林俊亮在广东省增城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鉴定为“待分类的××性障碍”,于2012年1月21日被广东省增城强制隔离戒毒所释放出所后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已经超过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宣告林俊亮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林俊亮,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市××镇潭××号,系申请人王赛蕊的丈夫。因林俊亮吸毒严重成瘾,陆丰市公安局于2011年9月11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林俊亮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1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3日止)。2011年12月26日,林俊亮从汕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分流至广东省增城强制隔离戒毒所。广东省增城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林俊亮后发现其言语混乱、行为异常,委托广州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林俊亮进行鉴定,经鉴定,林俊亮患“待分类的××性障碍”。2012年1月21日林俊亮被广东省增城强制隔离戒毒所放出戒毒所。林俊亮被放出增城强制隔离戒毒所后一直未回家,亦未与其母亲、妻子、子女、兄弟联系,下落不明。林俊亮之胞弟林俊耀于2013年1月28日向增城市小楼派出所报警。陆丰市湖东镇宁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出具证明,证明该社区居民林俊亮自2011年10月至今未在该辖区出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赛蕊申请宣告林俊亮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俊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俊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俊亮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要求法院宣告林俊亮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俊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宝珍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