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世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世权,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世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世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1时,被告人罗世权、黄某1(已判决)因与同事何某的工作矛盾,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市场斜对面麦田咖啡门口与何某朋友、被害人徐某1发生纠纷,后被害人徐某1被黄某1及被告人罗世权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世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世权惩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罗世权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其当时不在冲突现场,其是路过现场时看见被害人徐某1持啤酒瓶打黄某1,其过去的时候也被徐某1持啤酒瓶殴打,其就打了徐某1胸口一拳,其没有用脚踢被害人徐某1。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1时,被告人罗世权、黄某1(已判决)因与同事何某的工作矛盾,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市场斜对面麦田咖啡门口与何某朋友、被害人徐某1发生纠纷,后被害人徐某1被黄某1及被告人罗世权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罗世权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世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罗世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内容为:2016年9月18日晚下班后,我同事方某(真名黄某1)致电给我叫我到翠微市场附近的重庆烤鱼吃饭,我因为已经回到财富世家的屋里就没有去。到了19日0时30分许,方某给电话说他被人打,叫我过去帮他,我就从家里走到麦田咖啡的路边,当时已经大约1时许了,我在路边看到很多人在麦田咖啡门口吵架,我也没有上前搭话,但是我看到一个男子手拿一个啤酒瓶朝方某打过来,方某就开始跑,跑的时候方某看到我在路边蹲着,叫我赶紧走,于是我就赶紧起来走,因为我没有方某走的快,那人就拿着啤酒瓶打了我脑袋三下,我就挥手打了对方胸口一拳,之后我就骑单车回家了,再后来方某打电话叫我出去喝酒,我没有答应。民警第二天找我了解情况时,我因为以前因为类似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害怕这件事情牵连上我,所以我就跑了。我没有叫人过来打架,我也没有用脚踢人。2、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内容为:2016年9月19日0时许,我打电话给陈某2叫他吃宵夜,陈某2说她和同事有点过节,我想同事之间有什么大不了的,就说要不约出来大家谈一下,于是我就到麦田咖啡门口找到陈某2,到了1时许,芳哥也来了,他和陈某2谈话,期间我看到芳哥推了几下陈某2,我就过去拉住他说大家都是同事何必搞到打打杀杀,话都没说完就被人从后面打了,当时我看到有几个人从我的右手边的车里出来,我被打了之后就倒在地上,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我的头部眼睛、鼻子、嘴巴和腰部等部位受伤。被害人徐某1辨认出黄某1就是“芳哥”,辨认出被告人罗世权就是当时与“芳哥”一起在现场的男子。3、证人黄某1的证言,内容为:我和何某都是麦田咖啡的员工,因为公司经营问题我与何某发生纠纷。2016年9月18日20时许,我约何某、她老公阿宵、吧台大佬及他老婆儿子等人出来到重庆烤鱼吃宵夜,并谈公司经营问题,期间我还和何某老公争吵起来,主要是我说他不说公道话,包庇他老婆。中途罗世权也过来了,但他见到何某两公婆,没有吃就直接走了,因为罗世权之前也与何某发生过矛盾,后来到了22时多,我们从重庆烤鱼出来,在门口我见到五哥和另外几个人在门口等,他们见到我出来就上前去打阿宵,我就拦住了,然后我就送何某两公婆去到麦田咖啡门口,中途有一些人经过我记不起来了,后来我记得的事是我用我穿的鞋打了何某的朋友脸上几下,用脚踢了何某朋友身上几脚,其他的我不记得了。我记得是我、罗世权、五哥、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打了何某的朋友,罗世权是怎样打的我不知道,第二天我见到罗世权时他说用手打了罗世权的朋友,打的他自己的手都肿了,当时我还看见他左手肿了(他是用左手的),还看见他的头有点肿(他没有说头是怎样肿的),五哥及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中有一个人用脚去撩何某的朋友,将对方撩倒在地,然后就上去打对方,但具体的经过因为我喝醉了记不起来了。证人黄某1辨认出被告人罗世权。4、证人陈某1的证言,内容为:我是给麦田咖啡店提供粮油、干货等物品,我在2016年9月19日1时许,我就关门回家睡觉了,当天我没有见过阿芳。5、证人何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9月18日23时许,我和我老公陈某2及黄某1、卢某、卢某老婆孩子、一个我不认识的女子一共七人在翠微市场旁的重庆烤鱼吃宵夜,宵夜期间我们喝了酒,黄某1突然对我说了一句“打死你”,我老公就说“芳哥,喝酒归喝酒,话不能乱说,你凭什么打死我老婆,你打死我老婆试试”,然后黄某1就开始打电话了(我不知道他给谁打电话,打了好多个电话),他在电话里说自己被人打了,现在要打架,让对方快点过来,现场的卢某就出来劝黄某1,然后黄某1就与卢某打了一架,我们拉开后以为没事就各自离开了,我和我老公回到家后,黄某1还不停给我老公打电话让他出去,然后我老公就出去麦田咖啡门口等黄某1,我赶紧跟了出去,我老公问黄某1“今晚你要怎么样”,这时我哥就跑过去说“什么情况,干嘛要欺负我小妹”,黄某1就说“他妈个B,你是谁啊,过来过来”,这时马路边上就有四人冲过来,我老公当时跑开了,我哥就被他们几个人打倒在地,之后他们几人拿着刀要去追我老公,被黄某1喊回去了,当时我在打110,突然就听到啤酒瓶破裂的声音,我跑过去看到我哥躺在地上头部流血,黄某1他们就跑了。黄某1叫来的男子有一个是我们店内的罗世权,一个是陈某1,还有两人我不认识。证人何某辨认出被告人罗世权和黄某1。6、证人文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9月19日1时许,我在麦田咖啡上班的时候看到有人打架,打架的人有我们麦田咖啡的员工,当时我在上班,我在麦田咖啡二楼看到黄某1、何某、何某老公三人在楼下争吵,何某老公就往他们家方向走去,黄某1追上去,过了一会就有三个人拿着长棍出来,长棍上有一大片的铁,类似刀一样的物体,他们去追梅姐的老公,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不追了,我下楼看见梅姐在哭,我就搂着梅姐,突然我听到停车场花坛处砰的一声,我就走过去看,我看见黄某1还有罗世权在踢一名躺在地上的男子,我看那男子满身是血,于是我就拨打了120。证人文某辨认出被告人罗世权和黄某1。7、证人陈某2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9月18日20时许,黄某1约我、我老婆何某以及他们麦田咖啡的同事阿某出来在翠前北路重庆烤鱼吃宵夜,期间黄某1喝了很多酒,不知道为什么他突然就站起来骂我老婆,还说要打我老婆,但被一起吃宵夜的阿某劝住了,我们看他喝醉了就想走,但黄某1就拉着我们不想我们走,还说要叫人过来打架,阿某就叫我们先走,于是我和我老婆就先行离开了,我回到住处后,黄某1不停打电话叫我找一些人,他也找一些人去打架,开始我没理他,但他不停打电话,在这当中徐某1就打电话叫我出去吃宵夜,我就说没心情,并说了黄某1的事,徐某1就说没什么大不了的,出来谈一谈就行了,于是我就出去到麦田咖啡店门口,我看见徐某1已经在那里了,没多久黄某1也来了,我和黄某1聊了几句,之后黄某1就和徐某1聊起来,我坐在旁边抽烟,突然我听到一声响,我看见徐某1已经倒在地上,旁边围着四五个人在打他,当时我就想上前拉徐某1出去,正在拉的时候对方有人拿出砍刀、长棍出来,我见状就跑了,后来徐某1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之后我老婆打电话说徐某1受伤了,要送医院。因为当时比较暗,我没有看清殴打徐某1男子的具体长相,只记得有黄某1。证人陈某2辨认出黄某1。8、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1月19日1时许,我在麦田咖啡上班,我看见门口停车场有一群人打架,一开始我没有太在意就上了二楼,之后透过二楼的玻璃我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我下楼后看到我们店里的黄某1和罗姓师傅在打一男子,他们二人在用脚踢对方的肋骨部位,那男子躺在地上,满身是血。证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罗世权和黄某1就是打人的男子。9、证人卢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9月18日21时许,黄某1约我、何某、何某老公陈某2等人到翠前北路重庆烤鱼吃宵夜,在门口路边也见到了罗世权,黄某1叫罗世权一起,但罗世权说不吃就走了。黄某1在吃宵夜期间喝了很多酒,突然就开始骂何某,还说要打她,我就去劝,之后我就劝何某和她老公先离开了,并在送他们回家后我也回去了,当时黄某1没有跟我们一起走。罗世权和何某有一点意见,因为他们厨房的人说负责外场的何某在老板面前说他们坏话。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世权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世权的身份信息。12、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罗世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徐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罗世权。1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地址为翠前北路交鸿鹄街的麦田咖啡门口停车场处,现场已经被清扫未能提取相关物证、痕迹,停车场入口、东面、南面有电子监控视频设备。15、监控录像,证实监控视频拍摄的打斗情况,但因探头距离较远,无法拍摄到具体人员情况。16、现场照片附卷佐证。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罗世权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罗世权提出其当时不在冲突现场,其是路过现场时看见被害人徐某1持啤酒瓶打黄某1,其过去的时候也被徐某1持啤酒瓶殴打,其就打了徐某1胸口一拳,其没有用脚踢被害人徐某1的辩解意见。经查:第一、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反映其当时并未来得及动手就被人打倒在地;第二、证人文某、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且二人与本案打架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实被告人罗世权与黄某1一起殴打被害人徐某1,并用脚踢被害人徐某1的背部;第三、与被告人罗世权一同参与打架的黄某1虽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所反复,但是其在侦查阶段也能稳定供述被告人罗世权参与殴打被害人徐某1,并将自己的手都打肿了,而其在一审庭审期间更是对公诉机关所指控其与被告人罗世权一起将被害人徐某1殴打致伤的事实表示当庭认罪;第四、被告人罗世权在侦查阶段及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在案全部证据相矛盾,不予认定。综上,对被告人罗世权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世权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世权的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世权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世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审 判 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天野李啸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