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764号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悦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佳,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玮,被告吕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3367.3元(合计103367.3元,截止到2016年10月30日。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份从原告处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吉林市船营区X室商品房,总价款484893元,首付款应为154893元。因被告当时经济条件所限,被告与原告对于首付款协商约定,被告先交54893元,对于尚欠的10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现原告已将该商品房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却不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欠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故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吕佳承认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及利息3367.3元;二、被告吕佳赔偿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吕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