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和顺达物业诉彭金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金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042号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廖泽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鹏,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铭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金兰,女,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