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苏桥镇武庄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王会军等37户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仲景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朱书成。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中段(大众苑四楼)。法定代表人:朱新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桥镇武庄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王会军等37户村民(后附名单)。诉讼代表人:王会军,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诉讼代表人:王丰魁,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上诉人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龙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桥镇武庄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王会军等37户村民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30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被上诉人为苏桥镇武庄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王会军等37户村民,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本案争议标的额高达1200余万元,符合争议标的额大的情形;本案案情复杂,上诉人在此前已陆续向镇政府支付了专项赔偿款7000万元,苏桥镇人民政府对此完全不向村民公布,而是在搬迁安置协议书中强令接受安置款的村民必须起诉上诉人,使得本案从立案之初就不是一个单纯的侵权纠纷案件,而是具有浓厚的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色彩,使得案情变得复杂。综上,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许昌县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告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不属于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明显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303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代表人诉讼,被上诉人涉及37户村民,可以认定为群体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妥;关于二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具有行政机关干预色彩,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结果发生地均在许昌县××××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二上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专项赔偿款以及支付了多少不是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应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予以综合认定,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不必要的怀疑,本院将本案依法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3036-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定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亚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