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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与杜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杜风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14号原告: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地址正蓝旗。经营者:宋文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杜风海,男,37岁,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诉被告杜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撤回对被告杜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正蓝旗上都镇美家壁纸涂料店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