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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乐坤与黄世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乐坤,黄世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204号原告:廖乐坤,男,198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黄世有,男,1989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廖乐坤与被告黄世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乐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世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2015年2月至还款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2月6日前因承包装修韶关翁源县“东鑫酒店”,工程早已完工,工程款被其挪用,拖欠原告水电工工资20000元,写了欠条为凭,被告多次失约不还。被告黄世有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世有在广东省××××县承包“东鑫酒店”的装修工程,雇请原告做水电安装。2015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20000元,约定两年内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为凭。此后,被告一直拖欠,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1月23日诉至本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世有雇请原告廖乐坤做工,原告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久拖不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世有支付原告廖乐坤工资计人民币2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至付清工资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廖乐坤已预交,由被告黄世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少颖审判员  谢兼明审判员  范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思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