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丽芬与被告邓映荷、第三人莫桂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芬,邓映荷,莫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696号原告:刘丽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谧。被告:邓映荷。第三人:莫桂波。原告刘丽芬与被告邓映荷、第三人莫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丽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