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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丽芬与被告邓映荷、第三人莫桂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芬,邓映荷,莫桂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696号原告:刘丽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谧。被告:邓映荷。第三人:莫桂波。原告刘丽芬与被告邓映荷、第三人莫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丽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