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亚康与顾培勇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亚康,顾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334号申请执行人:金亚康,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顾培勇,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亚康与被执行人顾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特3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顾培勇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亚康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金亚康与顾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顾培勇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顾培勇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2月1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2月16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7日,再次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被执行名下的所有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已查封且另案在执行中,2017年3月,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股权信息,被执行人在重庆兆乾融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投资情况,但该公司现已停业。2017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情况进行了查询和扣留,2017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应收房屋租金进行了查控。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远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海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