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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浩祥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飞平,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浩祥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5号申请人:冯飞平,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740510XXXX,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民主路生产资料公司家属楼X单元XXX室。申请执行人: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城关镇西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1353XXX-X。法定代表人:程丰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浩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XXX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76110XXX-X。法定代表人:胡寻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浩祥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飞平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申请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借款协议书、收条、以债偿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送达回执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冯飞平依据双方达成的以债偿债协议,依法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冯飞平,并于2017年1月4日共同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冯飞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正立生物营养有限责任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冯飞平,并且书面认可冯飞平取得该债权,现申请人冯飞平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冯飞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颖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