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卫东、金木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卫东,金木兴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10号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敬田。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东。被告金木兴。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东、金木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0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