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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卫东、金木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卫东,金木兴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10号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敬田。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东。被告金木兴。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东、金木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0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