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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月,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国清,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矮岭村开店经营云南米线店之机,在该店内为他人进行“炸金花”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每局抽取1至10元不等的费用。2016年12月1日19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某和12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95元及赌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李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直接犯罪故意不强,赌博行为仅有约10次,该米粉店主要经营米粉生意,出现赌博行为仅是偶然现象,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矮岭村云南米线店作为赌场,提供扑克牌和麻将台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从每局中抽取1元至10元不等,以此牟利。2016年12月1日下午19时,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某以及参赌人员12名,并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鲁某1、罗某1、徐某1、张某、张某勇、杨某1、杨某2、李某1、茶某兵、普某、李某2、史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缴获的赌具扑克牌一副,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钟星亮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人民陪审员  黄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