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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文钢与韩德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钢,韩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钢,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韩德伟,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钢与被执行人韩德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余款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