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某、何英南等与尹小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何英南,陈丽环,尹小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95号原告:何某,女,201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理人:黄某(何某的母亲),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何英南,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何英南的妻子),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陈丽环,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陈丽环的女儿),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尹小源,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何某、何英南、陈丽环诉被告尹小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何英南、陈丽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何英南、陈丽环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小源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何英南、陈丽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已减半收取),由何某、何英南、陈丽环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