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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国柱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马国柱,国库,马国柱,国库,马国柱,国库,马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马国柱,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国库与被执行人马国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4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马国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国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