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16层1606室。法定代表人张镇剑。被执行人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羊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