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生与被告朱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生,朱雪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民初2号原告:周福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太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雪保,男。原告周福生与被告朱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福生的委托代理人匡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雪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偿还本金81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于2004年6月20日、2004年7月7日两次向原告借款,金额合计8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朱雪保未予答辩。原告周福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朱雪保向原告周福生出具的两张借条,其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04年,被告朱雪保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4年6月20日、2004年7月7日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71000元,合计81000元。事后,被告一直躲避不见。2016年春节时,原告在祁东碰见被告,要求其偿还欠款,但其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朱雪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周福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雪保未支付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雪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雪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福生偿还借款81000元。如果被告朱雪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182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825元,由被告朱雪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春容人民���审员江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永晶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