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邢智慧诉被告张爱凤、王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智慧,张爱凤,王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邢智慧(原审被告),女,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龙沙区正阳街道龙沙社区海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2302061975********。委托代理人赵东辉,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张爱凤(原审原告),女,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铁锋区南龙华社区**组。公民身份证号230204196809042149.委托代理人金佩莉,系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王伟志(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龙沙区正阳街道龙沙社区海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230202196710310614.再审申请人邢智慧(原审被告)为与原审原告张爱凤、原审被告王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朱利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永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