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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京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京鸽,苏亚景,苏寅景,朱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裕丰花园1幢715室。法定代表人:施浩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京鸽,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苏亚景,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苏寅景,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朱烨明,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京鸽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京鸽房产已被我院另案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57362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苏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