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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赵广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赵广武,赵永保,赵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被执行人赵广武、赵永保、赵广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武、赵永保、赵广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陵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