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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郝兴富,青州市齿轮箱厂,房师芬,徐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2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青州市开发区时代二路东首。被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驻青州市高柳镇南塔村。被执行人郝兴富。被执行人青州市齿轮箱厂,驻青州市开发区时代二路东首。被执行人房师芬。被执行人徐九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郝兴富、青州市齿轮箱厂、房师芬、徐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郭介东审判员  袁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