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查少云、王习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少云,王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查少云,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陆良县。被执行人王习光,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陆良县交警大队生活区。申请人查少云诉被执行人王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做出的(2016)云03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查少云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习光偿还查少云借款本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人查少云以前述款项为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习光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习光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查少云,申请人查少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习光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查少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