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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童正明与陈钦评、颜贻鸿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正明,陈钦评,颜贻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童正明。委托代理人:李彩男,甘肃久铭律师师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钦评。被执行人:颜贻鸿。本院在执行童正明申请执行陈钦评、颜贻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钦评、颜贻鸿在浙江省苍南县管辖,现本案委托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1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