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操俊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567号原告:操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俊,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祥,男。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程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柱,男。原告操俊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操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操俊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