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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某辉、周某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辉,周某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辉,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5日由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17日决定逮捕,同月1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辉,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5日由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辉、周某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辉、周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辉通过“意仔”(在逃)登陆V77六合彩投注网站,担任总代理,并在其名下设立五个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分别是hd321、yhk114、yhk112、yhk618、yhk113),接受陈某2、朱某、“龙老板”、张某等人投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赌资结算。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辉开始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受何某辉聘请,以接受他人投注、提供银行卡号并帮助转账赌资的方式帮助何某辉进行赌博。经统计,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27日,通过周某辉的银行卡账号与上家结算赌资合计260300元,通过何某辉的银行卡账号与上家结算赌资合计800100元。2016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何某辉、周某辉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辉、周某辉合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辉、周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辉通过“意仔”(在逃)登陆V77六合彩投注网站,担任总代理,并在其名下设立五个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分别是hd321、yhk114、yhk112、yhk618、yhk113),接受陈某2、朱某、“龙老板”、张某等人投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进行赌资结算。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辉开始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受何某辉聘请,以接受他人投注、提供银行卡号并帮助转账赌资的方式帮助何某辉进行赌博。经统计,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27日,通过何某辉的银行卡账号与上家结算赌资合计800100元;从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27日,通过周某辉的银行卡账号与上家结算赌资合计260300元。2016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何某辉、周某辉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公安程序。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口头传唤何某辉、周某辉至惠东县公安局办案执法中心接受询问。3、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发现场惠东县平山镇红岭路31号三楼房间的概况。4、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我从2016年9月17日开始向被告人何某辉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进行赌博,至2016年10月27日共投注31150元。我们一般是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赌资,有时微信不够钱时,我会将赌资转到何某辉的农业银行卡(62×××71)。其中何某辉用微信于2016年10月3日转账3300元、10日转1860元给我(我赢的赌资);我于同月17日转2560元、25日转1900元给何某辉(我输的赌资)。(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6年9月13号开始以微信的形式向何某辉投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总共向何某辉投注32130元人民币,总共约输了五千元人民币。(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6年7月份开始帮何某辉收赌博六合彩单,共参与了36期,是通过微信转账和农业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辉与周某辉投注,并向被告人何某辉收取佣金7200元。每期约5人向我投注,在我这里参与赌博共180人次。微信转账的涉案赌资有15000元人民币,农业银行卡转账有23400元,共38400元人民币。5、被告人的供述材料(1)被告人何某辉的供述,证实:我是通过http://gl.gk733.com/网址登录?V77?六合彩投注网站开设赌局,接受下线的投注。我的赌博代理账号是yhk32266,是总代理级别,该账户下设有五个会员,其中hd321(文)、yhk114(乐)、yhk112(文2)是我自己使用,yhk618(乐扁)是张某使用,yhk113是周某辉使用。下设的会员是通过我的代理号投注赌博六合彩,我则将当天收来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的总投注额打入赌博投注站,从中抽取回水(利益)。我的回水是投注总额×0.005,我代理账号名下的会员的回水是投注总额×0.88%。从开设至今,我一共获利大约五万元人民币。我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和上家结算交易投注额的赌资。我用来汇款赌资的银行卡有农业银行卡62×××71(何某辉)、622XXX74(周某辉)、622XXX78(周贤利)、农商银行622XXX86(周贤利),上线“意仔”的银行账户有深圳农业银行新生支行622XXX475(管远清)、深圳农业彩田支行622XXX73(管秀容)、农业银行惠东支行622XXX79(黄秀琼)等。周某辉是我的员工,他主要帮忙接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每个月给他1500元,至今共给了5300元。张某和周某辉通过手机和微信接单以及我的代理账号名下的会员网址进入赌博网站下注。我是通过微信接受赌客投注,然后把赌客的投注输入﹤V77﹥六合彩投注网站进行赌博。在我这里投注六合彩赌博的有龙老板、陈经理、“莲花”、平某、武大、高某、乐扁、刘某等人。(2)被告人周某辉的供述,证实:我从2016年7月下旬开始协助被告人何某辉开设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主要负责是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至今接受投注约有36期,约接受赌资54000元。赌博网址是何某辉负责,他是网站的总代理人,我只是帮他打工,负责在外面接单,再将赌博下注单用微信方式转发给何某辉使用电脑赌博网站投注。每月何某辉向我支付15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共支付了我5300元人民币。共有三人向我投注,分别是高某、国某和严某。我的农业银行卡(惠东支行)是何某辉叫我拿给他使用,用来出入赌博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网站的赌资。6、辨认笔录(1)被告人周某辉的辨认笔录,证实朱某是向其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人。(2)被告人何某辉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2就是向其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陈经理。(3)证人陈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辉是接受其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的庄家。(4)证人陈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辉是接受其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的庄家。(5)证人朱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周某辉是接受其投注六合彩的上家;何某辉就是接受其投注赌博的上家。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1)陈某2(陈经理)、武大、陈某1(龙老板)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何某辉投注六合彩、转账赌资。(2)被告人周某辉通过微信转给何某辉的六合彩投注单情况。(3)朱某、国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辉投注的六合彩单据。8、记账单,证实从何某辉、周某辉处扣押一批《记账单》,该记账单有记录参赌的内容,等等。9、代理网站赌博数据网站页面,证实代理商“yhk32266”下设会员代号“d321、yhk114、yhk112、yhk618、yhk113”,该赌博网站系赌博外围“六合彩”以及总代理“yhk32266”从2016年10月6日至27日期间的投注情况。10、银行转账清单、银行流水账清单及赌资交易记录列表,证实涉案银行卡的转账交易记录情况。其中,经核算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27日,通过周某辉的银行卡账号与上家结算赌资合计260300元;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27日,通过何某辉的银行卡账号与上家结算赌资合计800100元。1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缴获了电脑主机2台、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六合彩投注单1批、刷卡终端机1部、计算机2台等物品。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户籍情况等基本身份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辉受他人雇请,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辉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周某辉受雇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辉、周某辉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均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辉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回犯罪所得、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作用及认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周某辉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9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周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钟惠松人民陪审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