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旋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旋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6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旋旋,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王旋旋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鄂三峡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王旋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旋旋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0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三峡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