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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冬玲与王兆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玲,王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黄冬玲,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王兆云,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黄冬玲与王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冬玲与王兆云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现黄冬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19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