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冬玲与王兆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玲,王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黄冬玲,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王兆云,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黄冬玲与王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冬玲与王兆云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现黄冬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19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