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钟俊权、谢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钟俊权,谢兰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898号之一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 负责人岳鹰。 委托代理人谢娟,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增寿,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俊权,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谢兰香,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钟俊权、谢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86972.35元的财产,并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3898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被告相应财产。现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钟俊权、谢兰香名下价值186972.3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蔡玉兰 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