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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古蔺郎乡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周易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王叙蔺,总经理。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古蔺郎乡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着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乡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再给被执行人两个月宽限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