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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常军、张宝全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常军,张宝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3刑初35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常军,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兵,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宝全,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淑玲,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常军、被告人张宝全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常军及辩护人邵兵、被告人张宝全及其辩护人张淑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武常军与被告人张宝全经预谋,谎称能为被害人王某某爱人张某某办理撤销网上逃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骗取王某某5万元,事后武常军分得赃款2万元,张宝全分得赃款3万元。赃款被二人全部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武常军于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张宝全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武常军、被告人张宝全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常军、张宝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武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武长军系初犯,积极返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宝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张宝全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返赃,属于非预谋犯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武常军与被告人张宝全经预谋,谎称能为被害人王某某爱人张某某办理撤销网上逃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骗取王某某5万元,事后武常军分得赃款2万元,张宝全分得赃款3万元。赃款被二人全部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武常军于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张宝全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被告人武常军、张宝全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证据二、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系被害人王某某报案经侦查,被告人武常军于2017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张宝全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证据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找人办事让他来看看这个人稳不稳妥是不是办事人。不一会武常军和张宝全来到张某某家里,武常军说张宝全可以给张某某办撤案,王某某就相信了,拿了5万元现金给了武常军。武常军拿了钱要给张宝全,张宝全就说放武常军那,武常军就拿了钱装到自己的一个黑色夹包里面了。再后来事也没办联系不到武常军和张宝全了。武常军和张宝全是王某某找来的。 证据四、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因为他当时要做手术,被取保候审了,武常军找他爱人说能把他取保候审给撤了,办事需要五万元,然后他爱人就把钱给武常军了。武常军没有给办后来他自己投案自首了,被判了一年四个月,他当时知道有这么个事,他手术后他爱人告诉的详细情况,武常军当时是通过我的同案人了解到他的情况,主动找他爱人。 证据四、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她爱人张某某2013年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香坊分局抓获后取保了,后来被上网通缉了,想撤销网上逃犯的事,2013年夏天的时候,郭某某被强制戒毒在安康医院,她和她爱人一起去看郭某某的时候碰见武常军,她说我爱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了,武常军说有人能办,人不到位就撒网,并说给问问,过了没多长时间武常军给她打电话说能办理张某某撤销网逃的事,并说需要五万元钱,之后给武常军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抓紧找人办吧,她只记得当时天气还挺热的,几月份我都忘了,她约的武常军来我家见面,是一天的中午13点多钟,她还约的他爱人朋友陈江林来做个见证。地点是在南岗区她家,武常军介绍张宝全是四哥,说张宝全能办这个事,当时张宝全穿的是一件警式的背心。张宝全说人不用到位就能办,之后她就把用报纸包的钱外面用塑料袋子装的五万元钱递交给武常军了,武常军与张宝全就走了,她出来送武常军和张宝全的时候看到其开的是法院的警车来的,过了一周她就给武常军打的电话问了张宝全电话号,张宝全说正在办理那。给完钱也是没多长时间,她给武常军爱人买了一件裙子要给武常军送去,武常军那时在道外区的一个小旅店,她和张某某去的时候看见武常军、张宝全三个人在打扑克那,她进屋把裙子给武常军了,张宝全还说一些客气的话。又过了一周,张宝全就不接电话了,再后来打电话张宝全就关机了,再后来就是空号了,她就给武常军打电话,武常军说帮她联系张宝全,后来武常军说他也打不通了,她就问武常军说是不是被人骗了,要不就报案吧,武常军说要回来把钱给她拿回去,毕竟是通过武常军认识的张宝全,武常军也没从北京回来,她再后来给武常军打电话,武常军开始不接电话,再后来打电话对方接电话的说是新买的电话号,不是武常军了。 证据五、被告人武常军的供述:她是2013年夏天的时候从北京回来为了给朋友郭某某办事,郭某某因为吸毒被到外分局行政拘留了,他通过朋友帮助提前出来了,他通过郭玉龙认识的王某某和张某某。第二次面是2013年夏天,张某某说其因容留他人吸毒已经被香坊检察院批捕了,问他能不能让香坊区检察院快一点起诉到法院审理。他说给你问问,这样他晚上就给张宝全打电话问了这个事,张宝全说能办,需要3—4万元钱。之后他就告诉了张某某、王某某。当时王某某说行,并约好第二天见面。第二天下午他去了之后等张宝全,张宝全开车去了之后他和张宝全一起与张某某、王某某见面,他把张宝全介绍给张某某、王某某,说张宝全是香坊区法院给领导开车的,当面说了就是案子现在在检察院,让快一点报到法院的事。张宝全说能办,张宝全先走的,互相还留了电话,之后王某某给了他一个好像是塑料袋装的钱,他走的时候把钱拿出来2万元揣到自己兜里,把其余3万元钱上了张宝全车给张宝全。过了能有一周就回北京了,在道外二十道街一个旅店,当时张宝全也在,王某某、张某某给他爱人买了一件连衣裙。以后的事他就不清楚了。回北京之后3—4天吧,王某某给他打过电话说张宝全手机关机,问我他能不能找到张宝全,他后来给张宝全打电话也是关机,他还问过张宝全妹妹,说与张宝全没联系,他就接过一次王某某的电话。他回北京之后张宝全没有给他打过电话。拿王某某的2万元钱他自己花了。 证据六、被告人张宝全的供述:2013年7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武常军他我打电话说有个人被上网追逃要撤网的事,问他看看能不能办,让他去的位置我忘了。晚上17点多他开着单位的警车去的与武常军还有两个人在一个小旅店见面,武常军与对方说他是香坊区法院的张宝全,然后对方一个女的(王某某)说其老公张某某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香坊公安分局上网追逃了、想撤销。武常军就和对方说他能办这事,之后他就上了警车了、过了没多长时间武常军也上车了,给他3万元钱,用报纸包的外面还有塑料袋让他办事用,他对武常军说让武常军先拿着,他看看能不能办,武常军说让他拿着,然后武常军下车他就开车回家了。见面的时候是武常军说的要给另外两个人(王某某、陈江林)的什么亲戚办理上网追逃撤网的事。找个人给问问,后来说办不了,他就与武常军电话联系过,告诉他这事我办不了,武常军说其在北京那,等其回来再说。就这样事情一直拖到现在,他找过也是当时单位开车的临时工,叫杜某某,后来其说办不了。这3万元钱他自己给花了,怎么花的不记得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常军、被告人张宝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二、张宝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晓霜 审 判 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