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某,甄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762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被告甄某某,女.原告诉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免于缴纳。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