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庆云与孙麒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云,孙麒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10号申请人吴庆云,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孙麒麟,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庆云因与被申请人孙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3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孙麒麟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伟业香堤湾19号楼2单元8楼西户住房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麒麟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伟业香堤湾19号楼2单元8楼西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