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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顾兰芳与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兰芳,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6965号原告顾兰芳,女,1958年9月25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托代理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3948468E,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城河路6号锦绣北苑1幢4号。法定代表人董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顾兰芳与被告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神龙旅行社)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龙旅行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兰芳诉称:2016年4月5日,原告乘坐被告的车辆从浙江回盐城,次日0时35分车辆行驶到长深高速宁杭方向2165公里6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等9人受伤,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12元。被告神龙旅行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苏J×××××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神龙旅行社。2016年4月5日,顾兰芳等人乘坐由驾驶员李天泉驾驶的该车从浙江回盐城,次日凌晨0时35分车辆行驶至长深高速宁杭方向2165公里650米处时与李国亮驾驶的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包括顾兰芳在内的乘客9人受伤、田彩红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顾兰芳被送至武警8690医院住院治疗8日后出院,神龙旅行社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顾兰芳出院后经东台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支出治疗费用211元。因治疗、诉讼及申请司法鉴定而往返盐城、东台、宜兴等地支出交通费834元。本案在审理期间,经顾兰芳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东方司法鉴定所对顾兰芳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经该机构鉴定,顾兰芳的伤情不构成等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个月,护理期限为7日,营养期限为15日。因该司法鉴定,顾兰芳支付鉴定费用6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审核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车辆,双方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将原告安全的送到指定目的地,现原告在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实际发生211元;2、交通费实际发生834元,原告主张500元,应予支持;3、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限为1个月,参考上年度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40152元,折算金额为3346元;4、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为7日,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折算金额为560元;5、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限为15日,按每天9元标准,折算金额为135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住院8天,金额为160元;7、鉴定费600元,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合计4912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能够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兰芳支付赔偿款49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盐城市神龙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蔡永平人民陪审员  胡月明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书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