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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政、张翠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政,张翠容,浮山县鑫荣达养殖有限公司,段建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1002民初670号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向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增辉,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政,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浮山县。被告:张翠容,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浮山县。被告:浮山县鑫荣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浮山县北王乡北石村。法定代表人:段建滨被告:段建滨,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浮山县。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政、张翠容、浮山县鑫荣达养殖有限公司、段建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张惠芳代理审判员徐翔人民陪审员李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段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