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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芮立标与胡起武、陈宗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立标,胡起武,陈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芮立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胡起武,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陈宗云,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6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宗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6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