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5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557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中��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5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采菱地块。法定代表人洪夕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凌,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89号2幢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翔,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亚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自行进行协商,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谈话笔录、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申请人要与被执行自行协商故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暂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