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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学武、乔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武,乔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武,男,1973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乔远,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黄学武与乔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2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学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乔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