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图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忠祥、林慧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图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忠祥,林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19号案外人:刘广远,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西安市唐延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东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图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太和路西检小区1号楼2单元604室。法定代表人:谢忠祥。被执行人: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华企大厦1幢1单元11306室。法定代表人:詹锦荣。被执行人:谢忠祥,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青彬,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慧平,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陕西图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忠祥、林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广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广远称,其与谢忠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申请人购买的作价123万元的车库转让给案外人刘广远,并将20万元打进了监管账户,取得了该房屋和车库的实际使用权。之后该房屋和车库的水电费、采暖费、车位服务费等全部由刘广远缴纳。2015年5月4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5年10月26日该车位取得产权证,2016年5月中建物业公司通知办理产权证,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发现该车库已被法院查封,要求解除对该车库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不能认定为真实有效,案外人也不能证明对车库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自己也有过错,要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执行人谢忠祥称,对案外人刘广远所述的事实认可,买卖确实发生在法院执行之前。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陕西图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忠祥、林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忠祥名下房屋(车库)。案外人向法庭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一条第4款含有车库一个,但在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中并未提及车库内容。本院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车库)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当时产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忠祥的名下,案外人所主张的该房屋(车库)买卖已完成,应归案外人所有均需要进行实体审理方可予以认定是否成交,案外人所主张对该房屋(车库)所有权,在执行程序中不能予以确认,故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广远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张建文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