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华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华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437号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秦开志,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华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真福村3社。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华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开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