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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如芹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如芹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冯家口镇周辛村。法定代表人:冯湘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江,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沧州市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如芹,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南皮县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锡君,南皮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如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皮县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刘俊蓉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