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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字第0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永贞、张新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贞,张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字第000408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贞。被执行人张新兵。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及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1121民初字第0060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