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杭州尤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尤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2民催8号申请人杭州尤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尤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x,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元(¥63200元),出票人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15日,收款人为青岛艾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杭州尤金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