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淑珍、许涛与大连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许涛,大连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717号原告:王淑珍,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许涛,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平,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法定代表人:赵荣金。被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浩。原告王淑珍、许涛与被告大连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注册登记地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交纳公告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珍、许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