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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连海、马秀云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连海,马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连海。被申请人:马秀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海、马秀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连海、马秀云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连海、马秀云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