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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8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周夏耕,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杨洪池,该公司董事长。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XX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68万元。被保全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供位于安徽省宁国市XXXXXXXXXX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68万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