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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东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49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东阳,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郑光实,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东阳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泽宇、赵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东阳及其辩护人郑光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8月,被告人朱东阳以能为被害人何某女儿李丹办理调转工作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信任,而后被告人朱东阳以需要打理关系为借口向被害人何某索要好处费。2010年8月12日,被害人何某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沸腾鱼乡饭店内向被告人朱东阳提供人民币3万元;同年9月15日,被害人何某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新洪记饺子馆205包房内,向被告人朱东阳提供人民币13万元。而后被告人朱东阳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二、2014年10月,被告人朱东阳以能为被害人董某办理游戏厅营业执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信任,并以需要打理关系为借口,向被害人董某索要好处费。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害人董某先后48次向朱东阳提供人民币共计106900元。而后被告人朱东阳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三、2015年4月,被告人朱东阳以战宝民工伤赔偿官司胜诉后分给被害人董某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信任后,并以战宝民缺少诉讼费为借口,要求被害人董某为战宝民垫付诉讼费。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害人董某先后31次向朱东阳提供人民币共计82400元。而后被告人朱东阳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朱东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东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东阳的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何某、董某的陈述,证人战宝民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截图,邮件截图、通话录音记录等视听资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朱东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被告人朱东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提出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被告人朱东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提出被告人朱东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虚构事实未采取欺骗的行为骗取何某的钱款,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提出现有证据仅有董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明董某向朱东阳交付钱款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朱东阳为董某办理游戏厅营业执照而实施诈骗;对第三起犯罪事实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某向朱东阳交付钱款。因此被告人朱东阳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朱东阳以能为被害人何某女儿李丹办理调转工作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信任,而后被告人朱东阳以需要打理关系为借口向被害人何某索要好处费。2010年8月12日,被害人何某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沸腾渔乡饭店内向被告人朱东阳提供人民币3万元;同年9月15日,被害人何某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新洪记饺子馆205包房内,向被告人朱东阳提供人民币13万元。而后被告人朱东阳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2016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东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朱东阳是其妹夫焦某的亲外甥,2010年7月29日,其通过焦某认识了朱东阳,朱东阳声称自己认识很多大领导,能办很多事,何某就问其能不能帮自己女儿李丹调转工作,朱东阳当时打了个电话说能办,让何某等消息。2010年8月10日,朱东阳打电话说调工作的事能办,需要拿3万元钱,8月12日,何某和女儿李丹、妹妹何艳春、妹夫焦某一起请朱东阳在和平区沸腾鱼乡太原街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朱东阳说已经找好人了,如果办不成钱能给退,何某就将用纸包好的3万元钱给了朱东阳。2010年9月10日,朱东阳又说调动工作正找人办,需要花13万元,9月15日,何某在和平区南京南街新洪记饺子馆205包房请朱东阳吃饭,当时其女儿李丹、女婿李向波、妹妹何艳春、妹夫焦某和外甥女焦健都在场。朱东阳在酒桌上说他找人给李丹安排东陵区环保局的事业编工作,春节前能办完,何某的女婿李向波就把13万元现金用纸包好放在塑料袋里给了朱东阳。2011年12月,朱东阳打电话说要走个形式参加公务员考试,已经内定好了,过几天把试题给李丹。之后李丹多次催问工作的事,朱东阳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何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称2014年10月3日,其通过同学崔某认识了被告人朱东阳,当时其经营一家家纺店,生意不好,朱东阳提出开游戏厅赚钱,并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找关系办执照,董某负责出钱,赚了钱二人分红,董某同意了。2015年初把家纺店关了,按照朱东阳的建议把一楼改成台球社,二楼改成游戏厅。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朱东阳以办理游戏厅手续需要打理关系为借口,先后48次向董某索要好处费共计106900元,而游戏厅手续始终没有办成。朱东阳说为了办游戏厅手续找了苏家屯公安分局的人和治安科的人,还找过民主派出所的人,但董某没有去上述单位询问过。朱东阳也参与了店铺经营,就是收收桌费,有时候收了钱就自己拿走了。2015年4月,朱东阳说其父亲的朋友战宝民因在工厂工作期间砸伤了手,工厂没赔钱还把他开除了。朱东阳让董某垫钱给战宝民打官司,说这个官司肯定能赢,能得赔偿款将近20万,等官司赢了让战宝民多给董某点钱。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朱东阳以帮战宝民打官司办手续及找人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先后31次从董某手里要钱,共计82400元。后来朱东阳说判决书已经下来了,但是董某和战宝民去法院查,法院根本没有这个案子。3、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东阳以为何某女儿李丹办理工作调动为由,于2010年8月12日及9月15日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6万元的事实。4、证人战宝民(已死亡)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末,其和朱东阳、董某、崔某在苏家屯区沙柳路上的“桌球一号”台球社里聊天时,说起自己2009年在工厂工作中左手骨折,工厂没赔钱还将其开除了,自己想去法院起诉。朱东阳说他认识法院的人,能办这事,战宝民就说朱东阳要能办这事就先垫钱帮着办,等赔偿金下来后自己就要2、3万元,其余的都给办事的人。同时其在笔录中称大概知道董某帮其垫付了3、4万元,并称董某和朱东阳帮其打官司,董某有钱所以他出钱,朱东阳说有熟人,所以他跑事。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朱东阳是战友,与董某是高中同学,战宝民是朱东阳父亲的朋友。2015年4月末,其和朱东阳、董某、战宝民都在苏家屯区沙柳路上的“桌球一号”台球社内,当时朱东阳向崔某咨询战宝民的情况能否得到企业赔偿,崔某回答说得上法院起诉或维权。之后朱东阳为战宝民工伤赔偿的事情让崔某跟其一起去苏家屯法院咨询过,之后又去苏家屯劳动局咨询过。其不清楚朱东阳是否因为战宝民的事情让董某垫过钱,也不清楚朱东阳是否主动提出由董某投资、朱东阳跑关系开游戏厅。苏家屯区沙柳路上的“桌球一号”台球社装修时是朱东阳岳父接的电,朱东阳爱人做的设计,朱东阳找同学装修的,但不知道谁出的钱。其不清楚台球社的所有权是谁的,但是朱东阳和董某都在台球社管事。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朱东阳是朋友关系,朱东阳看其在家没事干,就让其去“桌球一号”台球社帮忙,让其女朋友邱叶负责收银和记账。当时开业的时候是董某和朱东阳在一起开的业,其感觉台球社应该是二人合开的。经营期间朱东阳和董某都在店里,台球社装修时其和朱东阳一起去抚顺买过地板,但不知道钱是谁出的。董某每天对完帐把钱拿走,但其对象的工资好像是朱东阳给的,其不清楚朱东阳和董某之间如何分配利润。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朱东阳是同学,通过朱东阳认识的董某。朱东阳和董某合伙开台球社,装修是其帮朱东阳做的,其没收装修费,陪朱东阳买装修材料,是朱东阳拿的钱,但这钱具体是谁出的不清楚。朱东阳和董某都管账,其常去台球社,见过他俩都记过帐,其在闲聊时听说过二人如何分配利润,但具体内容已经记不清了。8、短信截图证实,被告人朱东阳与李丹进行短信沟通实施诈骗的过程。9、电子邮件截图证实,被告人朱东阳谎称让李丹参加公务员考试,给李丹发送假的公务员考试内部试题的事实。10、录音转文字记录证实,被告人朱东阳以为李丹办工作为由诈骗何某钱款的事实。11、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害人何某能够对被告人朱东阳进行辨认的事实。12、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了被告人朱东阳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3、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朱东阳的到案经过。14、被告人朱东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以帮被害人何某女儿李丹办理调转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6万元并挥霍的事实。其与董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合伙经营台球社,其未以办理台球社手续和帮战宝民打官司为由骗取董某钱财。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东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何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第一起犯罪事实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对第一起犯罪提出被告人朱东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虚构事实也未采取欺骗的行为骗取何某的钱款,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焦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及辨认笔录能够证实被告人朱东阳虚构了事实、隐瞒了其没有能力办理工作的真相,骗取了被害人何某的钱财,故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朱东阳提出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朱东阳实施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崔某、李某、范某均证实被告人朱东阳与被害人董某系合伙经营关系,被害人董某亦承认朱东阳参与店铺经营,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朱东阳与被害人董某之间系合伙经营关系;而被害人董某称其先后48次被朱东阳骗取共106900元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且其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向被告人朱东阳交付了钱款;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朱东阳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朱东阳提出其没有实施诈骗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朱东阳实施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战宝民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中称其大概知道董某帮其垫付了3、4万元,但该证据系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董某帮其垫付了钱款且其未能说清该信息来源,且其笔录中称董某和朱东阳帮助其打官司,但未能进一步证实董某和朱东阳是合伙帮其打官司还是朱东阳以战宝民名义要董某垫款、由朱东阳自己帮战宝民打官司,而因该证人已死亡,已无法核实相关内容;被害人董某称其因为帮战宝民打官司垫钱而先后31次向被朱东阳交付82400元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且其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向被告人朱东阳交付了相关钱款,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朱东阳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东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东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东阳退赔被害人何艳华人民币十六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彦沣审 判 员  郑 琦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