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冬竹、卢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冬竹,卢春香,卢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冬竹,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春香,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基材,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冬竹与被执行人卢春香、卢基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冬竹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春香、卢基材财产。执行中,卢冬竹与卢春香、卢基材达成和解协议,卢冬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