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6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建东、黄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东,黄洪华,郑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54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黄洪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郑惠飞,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东与被执行人黄洪华、郑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惠飞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义东路73号的房地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惠飞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义东路73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251**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6548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东与被执行人黄洪华、郑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65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郑惠飞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义东路73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251**号]房地产的查封。附:(2016)浙0782执654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自